山东师大校字〔2017〕17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教育改革,培养复合型、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根据《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鲁教高字〔2009〕9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实行全日制本科生辅修双学位教育,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辅修第二专业,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可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为规范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辅修第二专业所获得的学位。
第三条本科生辅修双学位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章 专业设置及培养方案
第四条 学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开设专业。
第五条 辅修双学位教育培养方案和教学要求原则上与主修专业相同,辅修双学位教育培养方案包括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总学分为70学分。
第三章申报资格与条件
第六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七条政治思想表现好,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第八条学有余力,已修必修和限选课程考试成绩平均70分以上。
第四章报名及录取
第九条学校公布辅修双学位招生简章,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
第十条教务处根据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审核,录取符合条件的学生进入辅修双学位专业学习。
第五章教学与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辅修双学位教育的学生不变更学籍,仍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学生在辅修双学位专业范围内的学习活动由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院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辅修双学位教育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进行辅修双学位专业注册,按规定时间交纳选课学分学费,在主修专业已修读过、教学要求和学分不低于双学位要求的课程,成绩在70分以上者,可申请免修。
第十三条辅修双学位教育的学生,必须按指定的辅修双学位班级参加各种教学活动,接受考勤,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上机等教学要求,并参加相应的考核。
第六章成绩考核与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须按教学计划修读规定课程并参加课程或教学实践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学生在辅修双学位专业的所有课程的成绩记载、绩点计算等参照《山东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毕业与学位
第十六条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前提下,在主修专业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读完辅修双学位专业要求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另授予相应的学位;辅修双学位教育的学位证书单独颁发,学位授予时间可以和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授予时间相同或不同。
第十七条在主修专业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读完辅修双学位专业要求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与主修专业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未修满辅修双学位专业规定学分的,发给学习成绩单。
第八章收费标准及办法
第十八条辅修双学位教育按照学分收费,按当年颁布的学分制收费标准执行,在每学期注册时按照所修课程的学分总数缴纳。修读双学位的费用不实行减免。若中途退课,所交费用一律不退。
第十九条需要重修的课程必须办理重修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具体要求参照《山东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其他未尽事项,参照学校同级本科学生有关教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师范大学2017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