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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务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7年10月20日 11:50 浏览量:

山东师大教字〔201614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纸笔考试cet;口语考试cet-set)是教育部主管的一项全国性的教学考试,其目的是对大学生的实际英语能力进行客观、准确的测量,为大学英语教学提供服务。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考试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有关通知精神,制定本考务管理实施细则。

(一)山东师范大学cet考务管理实施细则

组织管理机构

第一条学校成立领导小组,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其中包括组长一人,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两人,分别由教务处和外国语学院负责人担任。

第二条领导小组组长担任考点主考,副组长担任考点副主考。考点主考和副主考由省级教育机构聘任。

主考职责

第三条主考全面负责本考点的考务工作;副主考协助主考做好考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选聘、培训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明确职责、任务和分工,熟悉和掌握有关规章制度、考试实施办法、考试工作程序、考试纪律和考试管理处罚规定等。

第五条统筹考点及考场设施,检查考场安排情况,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第六条组织领取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试卷、备用试卷、听力光盘和磁带,检查与考场数是否相符,并及时放入保密室,妥善保管,不得启封。

第七条指挥发出考试预备、考试开始和考试结束的信号,巡视考场考试纪律,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考试结束后,验收考场记录卡、试卷袋、备用试卷袋、答题卡袋、听力光盘和磁带数是否与领取数相符,各袋外封内容填写是否正确,无误后送交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第九条负责试卷、备用试卷、听力光盘和磁带在本考点的安全与保密。

考务办人员职责

第十条参加有关考务办培训会议,熟悉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佩带考务工作证并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进入考务办。

第十二条确保考场记录卡、试卷、备用试卷、听力光盘和磁带在保密室与考务办之间的运送安全与保密,保证两人或以上考务办人员参与运送。

第十三条分发试卷袋时逐个登记试卷袋的流水号,保证与相应考场号相对应。

第十四条负责监考员的临时调换,填写监考人员临时调换表。

第十五条考试结束后,验收各考场的试卷整理和密封情况,收回考场记录卡,检查各考场的试卷袋数、备用试卷袋数、答题卡袋数、听力光盘和磁带数是否与发放数相符,各袋外封内容填写是否正确。

第十六条协助监考人员办理作弊考生的相关手续,留存作弊考生的作弊证据。

监考人员职责

第十七条参加有关监考培训会议,熟悉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工作程序、方法,认真学习监考员守则和监考人员考场指令。

第十八条须佩带监考工作证并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入场监考。巡视员进考场检查时,须出示有效证件。

第十九条考生进入考场前要认真清理考场,确保考生座位周围无书籍、资料以及可能影响考试的有关物品。

第二十条开考前十五分钟组织考生入场完毕,检查考生的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下列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证件、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等)和座位贴签是否与本人一致,姓名是否与考生名册一致。

第二十一条两名监考人员要同时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和录音磁带(小语种),一并护送试卷和录音磁带(小语种)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应同时看管试卷和录音磁带(小语种),监考人员不得离开考场。要当众展示试卷袋是否完整无损,当场启封、核对、分发试卷。

第二十二条监考人员要严格按照监考员守则和考场指令的要求、方法组织考试,不得擅自更改操作程序,不得提前或拖后。

第二十三条对试卷内容不作任何解释,考生对试卷印刷不清提出询问时,核查后应予当众答复。

第二十四条考点主考、副主考、巡视员进入考场,须佩带有效证件。监考人员有权制止其他任何人进入考场。

第二十五条要严格考场纪律,发现考生违纪作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在考场记录卡上记录并保留有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监考人员在考场中应一前一后,要忠于职守,严肃认真,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更换监考考场。不准拆封缺考考生试卷,不抄题、做题或检查考生答题情况。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和录音磁带(小语种)带出或传出考场。

第二十七条考试结束,要求考生坐在座位上。按要求整理试卷、答题卡、考场记录卡,核查无误后分别装入专用袋,方可宣布考生退场。两位监考人一起立即将所有考试材料交到指定的考务办验收并密封。

第二十八条监考人员要遵守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对违反纪律、营私舞弊者按《山东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规予以惩处。

考生应试守则

第二十九条考生应在考试前至少一天,熟悉考场位置,调试听力设备,并在接到试音通知后进考场试音,及时向学院反馈试音过程中的问题。

第三十条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下列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证件、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等)进入考场,按准考证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检查。迟到十五分钟不准进入考场。在考试过程中不得中途退场。

第三十一条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违规物品进入考场,一经发现按违规处理,成绩无效。

第三十二条遇有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第三十三条英语四级(cet4)和英语六级(cet6)需将试题册背面条形码粘贴条粘贴至答题卡1规定位置,错贴、漏贴、损毁条形码粘贴条将按违规处理,成绩无效。

第三十四条考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纪律,严禁任何违纪作弊行为。违纪作弊的认定和处理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33号)执行。参与作弊团伙、恐吓、威胁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考试结束,不得离开座位,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试卷传递和保密原则

第三十六条主考是考点试卷保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试卷保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试卷领回后,及时存放在保密室。保密室门和铁柜门分别加设两把锁,两名保密员每人持一把钥匙,同时在场时方能开启。试卷正式启用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三十八条监考人员领取、送回试卷时,必须两人同时在场,不准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确保试卷不遗失、不复制、不传阅。

第三十九条如发现意外情况,应及时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等待上级部门指示。

(二)山东师范大学cet-set考务管理实施细则

组织管理机构

第一条学校成立领导小组,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其中包括组长一人,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两人,分别由教务处和外国语学院负责人担任。

第二条领导小组组长担任考点主考,副组长担任考点副主考。考点主考和副主考由省级教育机构聘任。


主考职责

第三条主考全面负责本考点的考务工作;副主考协助主考做好考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选聘、培训系统管理员、考场管理员、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明确职责、任务和分工,熟悉和掌握有关规章制度、考试实施办法、考试工作程序、考试纪律和考试管理处罚规定等。

第五条统筹考点及考场设施,检查考场安排情况,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第六条设置考务办公室,每个考场应最少配备一名系统管理员、两名监考员和一名辅考老师。

第七条按考生数量配备一定数量的候考室,供考生正式考试前签到、学习考试纪律、熟悉考试流程,候考室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负责核对考生身份,要求考生在签到表上进行签字,候考室内须配备视频播放设备,播放考试流程演示。

第八条成立安全保卫、医疗等工作小组,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考试期间,至少有一部考试专用长途电话,并在考前将电话号码报省级承办机构。

第十条考前组织模拟考试,允许本次考试报名考生进行模拟考试,模拟考试试题使用f0s0试题。

监考员守则

第十一条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第十二条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政策、法规,熟悉监考业务,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承担监考工作。

第十三条在履行监考职责时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接受安全检查,严禁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第十四条考前领取考试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应在考生入场前检查、整理考场;考试结束后,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主考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考生入场时,要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认真检查每一位考生的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是否齐全,证件上的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准考证上的考场号等是否与本考场号相符,并要求考生在考场座位表上自己的姓名后签字。考试正式开始后,监考员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第十七条考生进场后,指导、督促考生完成系统登录和系统测试步骤,出现异常情况时,须按预案进行处理,不得擅自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考试开始后,不得向考生解释任何有关题目内容的问题。考试系统出现异常时,须按预案进行处理,不得擅自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考试结束后,须确保所有考生题目成功回收后,方可组织考生离场。回收答案过程中出现异常时,须按预案进行处理,不得擅自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本场次考生全部离场后,方可组织下一场次考生入场。

第二十一条不得监守自盗,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规,不得盗取、修改、删除考试数据,也不得指使他人进行以上违规行为。监考员违规,将视其情节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系统管理员守则

第二十二条配合考务工作人员做好考前设备的检测与调试工作。

第二十三条做好考试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确保考试系统能够正常运转。

第二十四条考前必须参加考试机构组织的统一培训,认真学习有关考试政策、法规,熟悉考务及技术工作业务,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承担系统管理员工作。

第二十五条确保考试期间设备与外网保持断开状态,并保持计算机系统内无病毒。

第二十六条考试当天,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接受安全检查,严禁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系统出现问题时,须按规定完成技术处理,不得擅自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考试开始后,不得向考生解释任何有关题目内容的问题。考试系统出现异常时,须按预案进行处理,不得擅自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考试期间认真核对各项数据,如发现异常要及时告之监考员并处理,不得监守自盗,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规,不得盗取、修改、删除考试数据,也不得指使他人进行以上违规行为。系统管理员违规的,视其情节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考试结束后,须按规定将答案信息导出,经考点主考检查无误,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

数据传递和保密原则

第三十条主考是考点试卷保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数据保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数据领回后,及时存放在保密室。保密室门和铁柜门分别加设两把锁,两名保密员每人持一把钥匙,同时在场时方能开启。试卷正式启用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三十二条监考人员领取、送回数据时,必须两人同时在场,不准以任何理由将数据带出或传出考场,确保数据不遗失、不复制、不传阅。

第三十三条如发现意外情况,应及时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等待上级部门指示。


(教务处201612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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