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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本科生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4年04月22日 15:10 浏览量:

山东师大教通〔202428

各相关学院(部):

根据《山东师范大学本科生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办法》(山东师大校字 [2019]63号),为做好我校本科生到国(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交流学习所取得学分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本科生2023-2024学年第二学期(含)之前在国(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所取得的学分。

二、认定方式

1.学分认定以学期为单位进行(成绩单上已认定过的请不要重复提交)。

2.在国(境)内外合作单位获得的学分,按规定转换认定后,每学期不得超过在我校修读专业建议修读的学分(35学分)。

3.经学院(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等相关单位审核通过后,以学期为单位将总学分录入教务系统。

三、申请时间

422日至426学生本人在教学信息服务学生平台(网上选课系统学生端)提交申请,申请流程详见教务处凯发k8国际官网首页入口主页-师生服务-办事指南

四、审核流程

427日至430学院教务员、教学院长审核上传成绩单原件、翻译件是否规范齐全,所修课程与所学专业是否一致,申请认定学分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56日至511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国(境)外合作单位交流学习学生的资格、所学专业、成绩单及申请认定学分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513日至515教务处审核备案。

教学院长、教学秘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本科生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申请审核操作流程详见教务处凯发k8国际官网首页入口主页-师生服务-办事指南

      教务处

                                                              202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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